一、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制定纪检监察法规规定、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昌吉州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反分裂斗争、廉洁从政从业和作风建设情况;
(五)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六)办理昌吉州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昌吉州监察委员会和各县市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昌吉州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参加昌吉州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反分裂斗争、廉洁从政从业和作风建设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昌吉州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三、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积极参加昌吉州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昌吉州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遵守昌吉州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昌吉州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