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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纪委监委:搭好“沟通桥” 守好“责任田” 推动派驻监督走深走实

日期:2022-02-23 19: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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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派驻(派出)机构与党组(党委)会商沟通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了派驻(派出)机构与党组(党委)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派驻(派出)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效载体,畅通了日常沟通、监督提醒的渠道。在近日召开的派驻(派出)机构工作会议上,驻州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道。

今年以来,昌吉州纪委监委着力在派驻监督提质增效上谱新篇开新局,从建立派驻监督会商沟通机制入手,围绕重要情况报告与日常监督通报、经常性交换意见、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决定党员处分工作四个方面,建立四项机制,构建了两个责任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有效推动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和派驻(派出)机构监督责任落实落细。

建立重要情况报告与日常监督通报机制。规定了党组(党委)需向派驻(派出)机构报告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及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等12个方面重要事项。派驻(派出)机构需向党组(党委)通报中央、区州纪委全会精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等9个方面的重要情况。建立经常性交换意见机制。规定了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与党组(党委)书记需就党员干部政治、思想、纪律和作风建设情况,单位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情况,党员干部党纪处分建议情况等8个方面事项经常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建立联系会议机制。规定了派驻(派出)机构需会同党组(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联系会议,听取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选人用人情况等8个方面工作情况汇报,派驻(派出)机构通报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建立决定党员处分工作机制。规定了派驻(派出)机构查办案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时,需与发案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党组(党委)和机关纪委查办的案件,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征求派驻(派出)机构的意见。

派驻(派出)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共同研究、定期会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下一步,昌吉州纪委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将充分发挥与党组(党委)会商沟通机制的作用,在做好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同时,通过蹲点监督、轮值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实施近距离、全天候的贴身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努力营造被监督单位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昌吉州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管理室  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