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纪委监委请销假管理制度

日期:2021-11-04 11:30:04
文章来源:木垒县纪委监委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监委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含休假),需填写《木垒县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表》或《木垒县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批报备表》,经领导批准后,将审批表送办公室登记后报备报组织部备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先报告,事后补办假条,禁止请霸王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程序的,可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口头或电话请假,并报办公室、组织部,事后补办手续。请病假必须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书,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县委管理干部请假,严格按照《木垒县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请假手续履行后报组织部备案,办公室做好登记。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的,由各部室负责人审批,请假在一天至两天(含两天)的,由部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纪委书记审批。

第五条  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个人提出,各部室、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工委)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纪委书记审批;当年干部职工事假的,可抵扣公休假;机关干部请事假一天,抵扣正常轮休一天。当年公休假一次性未休满的,另行安排补休。  

第六条 机关干部周末安排二分之一上班、二分之一休息(敏感节点另作安排)。节假日属于领导安排加班、值班的人员,之后应安排补休。

第七条 干部职工离开本县的,无论因公或因私必须报告,一般干部报科室负责人,科级干部报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报纪委书记,报告清楚外出地点、事宜和往返时间等。

第八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的,需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证明(急诊除外),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人员请假,直接领导应确定1名同志负责其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外出期间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并按时上班。请假人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需按程序进行续假。

第十二条 一年内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30天(产假、工伤除外)、旷工累计3天以上者,年终不得评先选优。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考勤,采用考勤机指纹签到,每月公示一次考勤情况,一个月内无故迟到一次扣除当年绩效奖金100元,一个月内无故迟到两次扣除当年绩效奖金200元,一个月内无故迟到三次的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处理;超上班时间半个小时的视为旷到,一次扣除当年绩效奖金200元,两次以上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处理。无故延长假期、未请示领导同意的,超出部分每天扣除200元绩效考核奖金;请假天数超过休假天数的,超出部分,扣除每天200元绩效考核奖金。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纪委监委以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