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日期:2020-11-20 16:31:17
文章来源:纪委监委网站

为规范木垒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日常管理,保障纪检监察组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县委《木垒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改革方案》《木垒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职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纪依规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负责调查被监督单位科级以下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

(四)参加被监督单位重要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报告(备案)监督,定期开展廉政谈话,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民主评议,精准研判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

第二条  纪检监察组实行组长(书记)负责制,副组长(副书记)协助组长(书记)开展工作。组长(书记)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三条  完成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及所属单位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维护党的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自治区、州、县党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五)落实县委、县纪委监委有关纪律作风建设规定情况;

(六)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对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研究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会议;

(二)对被监督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被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述责述廉及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

(四)参加对被监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

(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函询了解,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项调研;

(六)县纪委监委批准或授权的其他必要方式。

第七条  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首先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一)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干部的问题线索;

(二)发现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

(三)被监督单位发生的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四)对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工作意见或建议,被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纪委监委提出针对监督对象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申请出国(境)等具体事项中,按规定客观真实地提出书面意见,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委。

第十条  对反映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初步核查),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后,可进行或参与相关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初步核查)。

第十一条  对线索中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要及时通过“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加强诫勉谈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中,谈话取证一律在县纪委监委标准谈话室进行,外出谈话取证必须在建筑物一层进行。

第十二条  对反映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干部(含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立案,均由县纪委监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遇到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和困难时,应及时与县纪委监委相关部室沟通协调,并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和书记(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  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解任务,量化考核标准,督促检查落实,进行责任追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及其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对纪检监察组干部严格监督、严格管理,指导纪检监察组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纪检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落实周统计、月调度、季通报等工作要求。纪检监察组要按规定做好内部档案管理,公文办理、机要保密、案卷台账等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干部出现违纪问题,或对纪检监察组干部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者责任,又追究所在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

(二)不如实报告被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或对反映的问题线索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监督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

(四)对县纪委监委的安排部署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对信访举报压信不办、泄露举报内容、积压和隐匿截留信访举报件的;

(七)违反工作纪律和安全规定办案,造成涉案人员死亡、伤残、逃匿等严重后果的;

(八)泄露工作秘密或超越工作权限,应该回避而不回避且打听案情、干预办案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被监督单位打招呼,谋取利益的;

(十)接受被监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党员干部吃请、礼金礼品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安排, 或让被监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十一)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按照县委《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执行,科级以下干部由县纪委监委按规定进行选拔任用,根据工作需要在县纪委监委机关部室、各纪检监察组、县委巡察机构之间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不得向纪检监察组干部安排工作或抽调纪检监察组干部。县纪委监委机关部室、县委巡察机构因工作确需抽调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必须通过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按规定统一抽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随意抽调。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组干部年度考核纳入县纪委监委干部考核中进行,评优比例按照县纪委监委标准执行,根据实际在编在岗情况核定评优数量。科级干部同县纪委监委班子、机关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组织部配合。科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同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考核一并进行,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干部应当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轮岗交流。在同一纪检监察组连续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要轮岗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干部培训工作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组织实施。派驻机构干部经县纪委监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批准,也可参加被监督单位组织的与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干部编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等均由县纪委监委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工资由县纪委监委机关统一管理。工资标准、办案补贴、年终绩效奖等按照县纪委监委机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发文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纪检监察组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行文。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各纪检监察组公文文头,并对纪检监察组发文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组公文文头使用实行记录核销制,由专人管理并记录公文文头使用情况,并定期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核销使用的公文文头,申领空白公文文头。凡以纪检监察组名义对外行文,必须由组长(书记)审核签字,重要事项发文需经组务会会议研究决定,发文须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组的印章采取“专人管理、领导审批、使用登记”的方式管理。纪检监察组印章需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盖章,由专人记录使用情况。印章管理人员与公文文头管理人员分设。

第二十九条 印章长期使用后存在字迹模糊或缺损情况,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申请更换。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组务会、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等会议制度,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纪检监察组要将问题线索处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分别安排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到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内部工作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确保干部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或结果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干部请销假管理按照县纪委监委干部请销假管理制度执行。科级干部请销假按照县委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科级以下干部事假、病假在3天以内且不离开木垒县范围的由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报备;3天以上或需要离开木垒县范围的事假、病假经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同意后,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审核,报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婚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经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同意后,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审核,报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审批。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工作经费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实行申报预算、核算、决算明细管理、报账制,按照县纪委监委机关经费管理制度进行使用。纪检监察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工作经费或是变相报销费用。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办公用房由被监督单位提供保障。被监督单位要为纪检监察组提供与被监督单位集中办公的固定办公用房,综合纪检监察组办公室不少于3间,办公条件充裕的被监督单位,应当加大对纪检监察组的办公用房保障力度。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由县纪委监委购置、维护和更新,记入固定资产。被监督单位要为纪检监察组提供日常执纪监督工作所需必备的固定办公场所,保障纪检监察组正常办公需要。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公务用车由各被监督单位共同保障,公务用车所产生各项费用由提供车辆单位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木垒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本制度中未涉及内容,按照相关党纪党规及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