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13 10:08:52
文章来源:纪委监委网站
吉木萨尔县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县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吉木萨尔县纪委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财务运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按照“科学合理、落实责任、注重绩效”的原则,在预算核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按照《吉木萨尔县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策执行。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财务运行有关事项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经费包括日常经费、人员经费和专项经费三大类。经费支出坚持按政策制度、规定程序、财务权限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超标准、超预算、票据不规范等不符合政策和财务管理方面规定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核销。凡一次活动有多项预算时,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次费用分次报销。各项支出应当具有合法凭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公务卡结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
第五条 日常经费管理。日常经费是指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产生的费用。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等。
第六条 人员经费管理。人员经费是指用于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方面的支出。人员经费区分不同类别确定审批权限。
第七条 专项经费管理。专项经费是指承办部室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专项支出。专项经费区分不同类别确定审批权限,由承办部(室)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执行。
第八条 涉案款项管理。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部室、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对办公设备、家具购置、办公耗材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办公室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县纪委监委财务运行制度,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发票一律使用财政、税务正式发票(自制原始发票除外),由经办人或联络员、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副书记、纪委书记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票据不合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印证资料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访惠聚”驻村工作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访惠聚”相关文件规定,按程序报批,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类慰问、活动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党费使用制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国有资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的程序开设和注销银行账户,不得混用、串用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预、决算公开制度。每年年初预算和年度决算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卡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公务卡,必须先填写公务卡办理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办理。公务卡核准金额县级干部最高5万元,科级及以下干部最高3万元。离职、调动、退休人员必须还清因公透支额度,注销公务卡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及时归档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妥善保管好财务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十九条 实行财务运行定期报告制度,办公室每季度形成财务运行情况报告,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要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财务运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遵照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