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日期:2020-10-13 09:59:21
文章来源:纪委监委网站
吉木萨尔县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纪委监委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县纪委监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坚决抓好落实。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州纪委监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本委或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
   4.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本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提拔、交流、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人事调动等;
   6.本委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重大变更等;
   7.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访惠聚”以及扶贫帮困项目等;
   8.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干部培训、体检、文化、体育、考察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9.本委(“访惠聚”工作队)、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县委巡察办工作经费支出等;
   10.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各部室、机关党委、派驻(派出)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委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委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决策建议要科学、具体、可行,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纪委全会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议事纪律等,按照《吉木萨尔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议事规则》《吉木萨尔县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后,再提请审议。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八条  班子成员及各部室、机关党委、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本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要纳入年度个人述职述廉述德内容。
   第九条   班子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室)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负责人严格落实本制度。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因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执行决策不力、错误执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