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按照区、州、市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党风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公务用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保管,不得遗失。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将每次加油的票据交予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加油记录,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建立出行记录台账。办公室人员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一切非公务活动。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正式职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当月津贴300元/次,聘用人员直接解聘。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九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各室用车应由部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事先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根据申请顺序或轻重缓急派车,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公车。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阜康市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服从办公室管理,有事需前一天请假。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对车辆运行里程进行登记,定期对车辆维修保养,维修保养须提前填写申请表,经审批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地点维修;特殊情况,需报办公室批准,否则,不予报销。车辆保险、维修、保养到期前20天提出申请,由财务人员办理。因未及时维修保养和申请保险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车辆运行、维修费用由办公室按季度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机关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因违反交通规则甚至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属下列情况的,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一)无照无证驾驶;
(二)酒后驾车;
(三)私自用车;
(四)未经主要领导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或交他人驾驶;
(五)违反交通规则引发的经济处罚、驾照记分等后果。
发生上述问题,将酌情扣发驾驶员当月工资补助,情节严重者,按辞退处理。因公务用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领导班子上会研究,讨论确定后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差费补助标准由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洗车费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驾驶员出车过路费、停车费票据应与实际出差日期相符合,由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倒卖油料,不得将配件、油气燃料赠送他人,一经发现,按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