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奇台县纪委监委干部选调工作办法 (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09-03 19:15:17
文章来源:纪委监委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建立规范、合理、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政策法规,参照《昌吉州纪委监委干部选调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干部选调工作坚持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原则。

第三条  凡新选调进入县纪委监委的干部(不含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在符合调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经过选调程序(人选推荐、资格审查、跟班调训、选调考察、综合评定、集体研究),方可正式调入县纪委监委工作。

第四条  选调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干部选调。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选调一般干部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以往表现没有不良记录;

(二)对党和国家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

(三)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高尚的情操和忠诚无私的品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四)中共党员;

(五)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具有从事文秘、法律、刑侦、审判、经济、会计、审计、计算机等工作经历者优先;

(八)身体健康;

(九)服务期、试用期满;

(十)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十一)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等次;

(十二)与县纪委监委在岗干部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六条  原则每年年初,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委机关内设机构、巡察机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结合年度工作,提出干部配备需求和人选专业、经历等要求,交组织部门汇总,按需求制定年度选调计划

第七条  选调人选推荐方式及程序:

(一)委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机构人员选调需求,对拟推荐人选进行书面推荐并签字,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转组织部纳入年度选调计划。

(二)机构推荐。委机关内设机构、巡察机构、派驻(派出)机构、乡镇纪委根据本机构人员选调需求,对拟推荐人选进行书面推荐并签字,经委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委主要领导同意后,转组织部纳入年度选调计划。

(三)组织部甄选。组织部根据年度人员选调需求通过对县乡两级纪检监察干部筛选,县委组织部部门推荐,其他组织推荐等途径,甄选出拟推荐人选,经委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年度选调计划。

第八条  推荐人选要符合拟选调的基本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在推荐时一并说明,原则不调入委机关和巡察机构工作,调入派驻(派出)机构也要从严把握:

(一)亲属(含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下同)中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科级及以上干部的

(二)亲属有经营或参股经营私营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三)亲属有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或被处刑罚、被收押情况的。

推荐时不如实说明,调入后发现上述情况的,先将调入人选调出委机关,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  选调程序

第九条  资格审查。组织部对拟选调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人员作为拟选调人选。

第十条  跟班调训。组织部制定拟选调人选分批跟班调训计划,经委领导批准后实施。拟选调人选一般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党风政风、巡察等工作一线或服务保障、文字综合岗位跟班调训不少于2个月,跟班调训期满前15天跟班调训机构要对拟选调人员进行跟班调训评定,评定要包含拟选调人员工作表现、能力素质特点、性格特征等方面,要明确提出是否选调建议。不符合选调岗位条件跟班调训期满后返回原单位。

第十  选调考察。组织部负责抽调干部成立考察组对跟班调训期满的拟选调人选进行选调考察。考察组除对被考察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外,还重点考察其“八小时”以外的生活、社交情况。考察组在汇总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考察意见。

 第十  综合评定。选调考察结束后,组织部负责召集考察组及选调人选跟班调训机构负责人,对选调人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人员选调建议。

第十  集体研究。县纪委常委会审议人员选调建议,集体研究确定选调人员。

第十  新选调干部一般一年内不晋升职务职级。表现特别优秀的,工作半年后,可以启动晋升职务职级相关程序。

第五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奇台县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奇台县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管理,推进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办公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及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参照《昌吉州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优良作风、增强履职能力为目标,紧紧围绕纪检监察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学习型机关建设,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和县委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监委组织部是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培训方式和经费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集中轮训、专题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或其他培训。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尤其是年轻干部要有主动学习的意识,积极报考学历(学位)提升教育,参加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在内的各类非组织选派的社会化培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组织部报委主要领导审定批准后,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员对象、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方可参加培训。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单位组织选派的培训,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各类非组织选派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使用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参加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组织培训的,参训人选采取机关各部室、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推荐和县纪委监委组织部点名调训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原则上1年以上未参加过培训的采取点名调训方式选派。参训人选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组织部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州、县党委统一安排培训的,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根据调训分配名额和人选要求,提出参训建议人选。参训建议人选由组织部直接点名提出或由机关各部室、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乡镇纪委推荐。参训人选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组织部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其中参训人选是科级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按程序报委主要领导审议后报县委组织部进行备案。

第十条  派驻(派出)机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经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推荐,可以参加驻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举办的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参训人员必须在驻在单位拟确定人选前以书面形式报纪委监委组织部。并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十一  纪检监察干部受邀外出讲课的,需提前3天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应填写《外派授课审批单》(附件)、撰写《讲义提纲》,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经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科级以下经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授课。

第四章  培训纪律

十二  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参加培训、外出授课离开工作地的,需填写奇台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外出培训、授课。

十三  未履行报批报备手续擅自外出参加培训或授课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  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培训结束一周内,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交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参加3个月以上培训的,结业后一周内将培训学员登记表、结业证书复印件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十五  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组织选派的培训,要切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端正学习态度,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完成培训情况是确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或任职定级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应当及时补训。干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时、学历或学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已有规定执行。

附件

外派授课审批单

**单位,定于*****会议室开展一次专题廉政教育,对象为**干部,约*人。邀请我委1名领导同志围绕“****”主题进行专题授课,经初步沟通,拟选派****同志届时前往授课。                      

                   授课人签名:

                                          年   月   日

授课人所在机构

负责人意见

 

 

分管常委(委员)

意见

 

 

分管副书记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备  注

 

奇台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

述责述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为主一报告”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58号)《关于深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923号)等相关规定,参照《昌吉州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述责述廉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述责述廉工作在县纪委监委领导下进行,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纪检监察室按照对口联系关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述责述廉采取年度述责述廉方式进行。每年年底召开述责述廉会议,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委进行述责述廉。

第四条  述责述廉内容:

(一)开展监督检查情况。突出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驻在单位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准确分析驻在单位政治生态,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等情况。做实日常监督,定期汇总、分析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状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督促党组(党委)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坚持逢案必改、因案制宜,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经常性开展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情况。

(二)审查调查情况。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集体研究、及时处置,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加强依规依纪依法安全审查调查管理,开展内部审理,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处理等情况。

(三)问责和处置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开展“一案双查”,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人员进行回访,加强正面引导等情况。

(四)督促协调情况。分析研判行业性、系统性廉政风险,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通报发现的问题;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建立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并经常性组织实施;配合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对驻在单位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监督责任等情况。

(五)深化“三转”情况。准确把握派驻监督政治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推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紧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及权利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工作;按照要求主动、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和反映问题等情况。

(六)自身建设情况。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基层党建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纪法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开展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常态化学习调研和全员培训等情况。

(七)其他情况。配合上级组织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探索开展有利于强化监督的特色、创新做法等情况。

第五条  述责述廉程序

(一)撰写报告。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根据履职情况形成述责述廉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不能简单以工作总结代替述责述廉报告。

(二)审核报告。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述责述廉报告须经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分管领导审定,并于召开述责述廉会议3日前书面呈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审阅。

(三)召开会议。会议程序:

1.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逐一向县纪委监委述责述廉。

2.分管副书记对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逐一点评。

3.参会人员对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采取参会人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委主要领导提出工作要求。

参会范围: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县委巡察办副主任、巡察组正科级巡察专员,部分县纪委委员、县监委特约监察员。

(四)反馈整改。分管副书记对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点评和委主要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会后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针对点评中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履职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室要持续督促相关派驻(派出)机构整改,相关派驻(派出)机构要在会后30日内形成整改报告。

(五)结果运用。述责述廉民主评议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县委组织部门,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评价、晋升职级、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奇台县纪检监察干部请(休)假审批

及外出报批报备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管理,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州纪委监委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

第三条  因公(私)需请(休)假的,由本人填写《奇台县纪委监委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并严格按照程序逐级报批报备。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科级干部请(休)假或外出按程序审批后,需向县委组织部报备。

第四条  按照奇台县纪委监委统一安排,集中参加各类会议、调研和巡察、督导等专项工作,参加“民族团结一家亲”结亲活动,不需填写《奇台县纪委监委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

第二章  请(休)假审批和外出报批报备程序

第五条  县纪委副书记请(休)假或者离开工作地,按县委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程序办理。乡镇纪委书记请(休)假或者离开工作地,应填写《奇台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1)》(附件1),按照审批程序,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报县纪委副书记同意,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外出。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其他科级干部请(休)假离开工作地,应填写《奇台县科级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表(2)》(附件2),按照审批程序,经副书记、副主任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后报县委组织部,方可外出;请(休)假的,班子成员请假均由委主要领导批准,其他科级领导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2天以内逐级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2天以上逐级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填写《奇台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报备表(3)》(附件3),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请(休)假。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事业单位、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其他干部职工需请(休)假或者离开奇台县,应填写《奇台县纪检监察系统一般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4)》(附件4),按照审批程序,1天以内由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由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2天以上逐级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外出或请(休)假。

第八条  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前应填写相应的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到岗后,正常休假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奇台县“访惠聚”办公室相关要求请(休)假,不再填写奇台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

第三章  相关要求

第九条  上述干部职工请(休)假或外出须提前3天履行审批和报批报备手续。个别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外出的,应先按程序口头审批报备,一般24小时内补办书面报批报备手续。未履行审批报备手续擅自外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负责人、乡镇纪委书记请(休)假及外出期间,需指定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婚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干部职工病假,应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无证明的,原则上不予准假。

第十二条  请(休)假审批或外出报批报备批准后,应及时向组织部报备。请(休)假结束或外出返回后,需在第一个工作日到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旷到或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提请主管部门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