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纪检监察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干部职工和各县(市)纪委书记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管理,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州纪委监委机关(含所属事业单位)、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全体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抽调人员、跟班调训人员)和各县(市)纪委书记。
第三条 因公(私)需请(休)假的,由本人填写《自治州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并严格按照程序逐级报批报备。州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县级干部请(休)假或外出按程序审批后,需向州党委组织部报备。
第四条 按照自治州纪委监委统一安排,集中参加各类会议、调研和巡察、督导等专项工作,参加结亲活动,不需填写《自治州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
第二章 请(休)假审批和外出报批报备程序
第五条 州纪委常务副书记请(休)假或者离开工作地,按州党委领导干部报批报备程序办理。州纪委监委其他班子成员、县(市)纪委书记需请(休)假或者离开工作地,应填写《自治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一)》(附件1),按照审批程序,由州纪委监委办公室报州纪委常务副书记同意,经主要领导批准,向州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外出或请(休)假。
第六条 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事业单位正职、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巡察机构县级干部需请(休)假或者离开昌吉市,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组负责人需请(休)假或者离开准东经济开发区,应填写《自治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二)》(附件2),按照审批程序,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常务副书记批准,向州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外出或请(休)假。
第七条 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副职、事业单位副职、各派驻(派出)机构副职、派驻(派出)机构内设室主任、巡察机构科室负责人、科级巡察专员需请(休)假或者离开昌吉市,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组副职需请(休)假或者离开准东经济开发区,应填写《自治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三)》(附件3),按照审批程序,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向州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外出或请(休)假。
第八条 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事业单位、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其他干部职工需请(休)假或者离开昌吉市,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组其他干部职工需请(休)假或者离开准东经济开发区,应填写《自治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四)》(附件4),按照审批程序,经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向州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外出或请(休)假。
第九条 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的干部,出发前应填写《自治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到岗后,正常休假按照自治区、自治州“访惠聚”办公室相关要求请(休)假,不再填写《自治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
第三章 相关要求
第十条 上述干部职工请(休)假或外出须提前3天履行审批和报批报备手续。个别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外出的,应先按程序口头审批报备,一般24小时内补办书面报批报备手续。未履行审批报备手续擅自外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休)假及外出期间,需指定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婚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干部职工病假,应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无证明的,原则上不予准假。
第十三条 请(休)假审批或外出报批报备批准后,应及时向组织部报备。请(休)假结束或外出返回后,需在第一个工作日到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 旷到或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提请主管部门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一)
2.自治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二)
3.自治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三)
4.自治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请(休)假审批及外出报批报备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