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昌吉州纪委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纪委监委财务运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按照“科学合理、落实责任、注重绩效”的原则,在预算核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按照《州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策执行。
第三条 州纪委监委财务运行有关事项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州纪委监委机关经费包括日常经费、人员经费和专项经费三大类。经费支出坚持按政策制度、规定程序、财务权限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超标准、超预算、票据不规范等不符合政策和财务管理方面规定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核销。凡一次活动有多项预算时,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次费用分次报销。各项支出应当具有合法凭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公务卡结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
第五条 日常经费管理。日常经费是指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产生的费用。日常经费单项支出1万元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按《州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
1.办公费。承办部门填写邮电、取暖、水电、印刷等办公费报销凭证,办公室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核算,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差旅费。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凭证,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办公室按照州财政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确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需填写《公务出差乘飞机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报销。
3.会议费。办会部门持政府采购手续及会议通知等文件,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召开会议地点必须为政府采购招标地。重大会议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统一结算。特殊情况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不予报销。
4.培训费。州纪委监委开展的各类培训,由培训部门持相关文件及票据,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办公室按程序审批。机关党员干部外出参加各类培训,需持参训文件及票据,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签后,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培训期间按照《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车(机、船)票和住宿费。因特殊情况改变行程的,需逐级报批同意后,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5.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需求部门提出配置申请,经部门分管委领导审签后,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6.办公耗材购置费。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向办公室申请配置办公耗材,办公室结合机关办公耗材的使用情况统一采购。
7.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实行事前报备制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同意后执行。大型接待需报请委主要领导审批。接待承办部门按照“谁接待谁核销”的要求及时履行接待审批手续,承办人要详细注明就餐事由、人数、标准、餐数、接待部门等事项,并附相关接待公函,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8.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制度。驾驶员需向办公室提交维修申请,并经车队管理人员和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在指定维修点维修。特殊情况需报请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报销车辆维修和车辆保险费用时需提供政府采购手续、维修明细清单和保险单据等票据。过路费、停车费和洗车费按月结算。洗车费用大车每月不超过300元,小轿车每月不超过240元,每年4至9月份不报销洗车费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报销租车费需附相关租车审批手续和租车协议。
9.因公出国经费。按照国家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规定报销。
第六条 人员经费管理。人员经费是指用于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方面的支出。人员经费区分不同类别确定审批权限。
1.工资及社保经费。由组织部根据工资和社保政策制度,提供干部、职工工资变动信息,办公室负责填写工资统发系统并审核上报州财政局。
2.聘用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用。由办公室、工会(机关党委)分别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办公室按程序审批执行。
3.年终评优奖金。由组织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奖金发放的标准、人员范围,报委主要领导审定或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州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七条 专项经费管理。专项经费是指承办部门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专项支出。专项经费区分不同类别确定审批权限,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执行。
第八条 涉案款项管理。承办部门填写交纳案款通知书(一式四联),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涉案款项交到案款专户。涉案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账,承办部门持案款通知书、银行凭据到办公室核销。承办部门负责建立涉案款项明细台账备查。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各部室、机关党委、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报销票据审核工作,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内容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严禁提供虚假发票。
第十条 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的经费使用和报销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资金收支、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各部室、机关党委、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的票据,必须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办公室办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州纪委监委财务运行制度,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发票一律使用财政、税务正式发票(自制原始发票除外),由经办人或联络员、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副书记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票据不合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专案补助由承办部门持专案补助申请报告、专案人员名单、考勤表等印证资料,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印证资料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访惠聚”驻村工作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访惠聚”相关文件规定,按程序报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类慰问、活动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党费使用制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州纪委监委国有资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的程序开设和注销银行账户,不得混用、串用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预决算公开制度。每年年初预算和年度决算严格按照州财政局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严格公务卡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公务卡,必须先填写公务卡办理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办理。公务卡核准金额县级干部最高5万元,科级及以下干部最高3万元。离职、调动、退休人员必须还清因公透支额度,注销公务卡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及时归档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妥善保管好财务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十条 实行财务运行定期报告制度,办公室每季度形成财务运行情况报告,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要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财务运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遵照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