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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日期:2020-09-29 19:23:49
文章来源:纪委监委网站

州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州纪委监委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州纪委监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条   州纪委监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州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州监委委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坚决抓好落实。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本委或全州纪检监察系统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

4.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本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提拔、交流、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人事调动等;

6.本委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重大变更等;

7.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访惠聚以及扶贫帮困项目等;

8.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干部培训、体检、文化、体育、考察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9.本委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州党委巡察办工作经费、访惠聚工作经费支出等;

10.非常规性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11.涉案款物的收缴、返还、退赔、没收、鉴定等;

12.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各部室、机关党委、派驻(派出)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委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委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决策建议要科学、具体、可行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州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州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纪委全会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议事纪律等,按照《昌吉州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州监委委务会议议事规则》《昌吉州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后,再提请审议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八条  班子成员及各部室、机关党委、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本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要纳入年度个人述职述廉述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班子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负责人严格落实本制度。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因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执行决策不力、错误执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