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探索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实践,我市采取“一规定一意见两机制”新举措,确保作风建设常态化。
一是出台了《阜康市党员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制定了《阜康市党员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试行)》。该《规定》共6章33条,整合了近年来制定的机关效能、公车管理、会风会纪、综治维稳、“访惠聚”、信访处置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办法,从问责范围全覆盖、与绩效考核挂钩、附带经济处罚、实行责任倒查五个方面对责任人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处理,形成了用“一把尺子量到底”的问责机制。截至目前,实名通报单位6个,问责领导干部10人。
二是制定了《阜康市关于抓早抓小常态化的实施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厘清了市委、部门(单位)党组织、乡镇(街道)及其他单位党(工)委以及人大、政府、政协、法检党组应担当的教育预防、警示提醒、监督检查、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处置处理等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了提醒谈话、函询、约谈、述责述廉评议等8种抓早抓小方式,确保及时排查化解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的要求,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问责。截至目前,印发违反作风建设各类通报4期,点名道姓通报单位6个,给予诫勉谈话、扣发津补贴以及取消评优评先等资格形式问责32 人。其中,对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到位的1名乡镇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部门2名党政正职、1名分管领导以及1名纪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
三是建立作风建设周督查机制。建立作风建设“周督查、月通报、季巡查、年考评”机制,由纪委班子成员带队,采取查阅票据、模拟办事、实地暗访、突击核验等形式,对党员干部违反“四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截至目前,已开展作风建设周督查14周,下发通报3期,实名通报单位3个,督查酒店28家/次,度假村、农家乐36家/次,查访商场、超市23家/次,查访旅游景点8次,翻阅票据账册167本。
四是构建问责落实合力机制。为确保作风建设各类问责措施落实到位,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领导干部咬耳扯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干部破纪。在每一次问责实施前,市纪委均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问责实施方案》,将问责任务分解到市委、政府班子成员,并印发谈话提醒通知书,由组织、纪检及相关部门领导参与,确保谈话等问责针对性强、扣罚津贴上缴及时、警示提醒作用发挥到位。截至目前,印发提醒谈话通知书19份,提醒谈话7人、诫勉谈话19人,纪委班子成员参加26人次,扣除地方性津贴补贴(40%)13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