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治理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呼图壁县出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问责规定》,加强对在行政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施严格问责。
一是明确问责类别。具体分为三种行为:延误行为,主要指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办理事项拖拖拉拉、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履职行为;失误行为,主要指工作责任心缺乏,抓工作粗枝大叶,出现差错并在全县造成不良影响的履职行为;错误行为,主要指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明知故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履职行为。
二是明确问责情形。延误行为的情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不及时,未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全县工作整体推进的;对上级领导的批示或安排布置的工作,一拖再拖,没有回应的;涉及多个部门共同配合完成的工作,不主动协调,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失误行为的情形:在全州绩效考核中位次后两位的;对安排的工作组织实施不到位,被县委、政府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被区、州媒体曝光,经过核查情况属实的;漠视群众诉求,不及时解决群众问题,造成反复上访或多次越级上访的。错误行为的情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赴京、赴区、州上访的;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审批、惠农资金发放等方面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的。
三是明确问责程序。第一次出现延误、失误行为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两次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两次以上的,书面报告县委,建议按组织程序处理。出现错误行为一次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出现错误行为两次的,书面报告县委,建议按组织程序处理。县监察局依据监察法,按程序办理问责事项。